深圳市龙泽隔墙系统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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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

(一)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,统筹资源、能源、环境、物流和市场等因素,合理布局。新建岩棉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。

(二)严禁在风景名胜区、生态保护区、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、饮用水源保护区、城市建成区和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新建岩棉项目。

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岩棉项目,达不到本准入条件的,应限期整改或逐步通过“搬迁、转产”等方式退出。

二、生产规模、工艺与装备

(一)新建岩棉项目总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/年,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/年。改扩建岩棉项目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/年。鼓励建设单线3万吨/年及以上的项目。

(二)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使用清洁燃料,严禁使用发生炉煤气。鼓励使用电炉。

(三)采用冲天炉的,应配套建设烟气脱硫、除尘和余热综合利用等系统,连续运行不短于10天。鼓励采用富氧燃烧技术。

(四)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采用自动控制技术。进料工段实现自动称量、自动配料、自动加料。成纤集棉、固化成型工段实现在线控制。

(五)成纤集棉工段:四辊离心机辊轮最高线速度可达120米/秒以上。集棉一次毡面密度不超过450克/平方米。打褶机段数不少于3段,最大打褶比不低于1:3。

(六)固化成型工段:链板整体不平度不大于3毫米,最高面密度可达15千克/平方米。

已经投产的岩棉项目达不到上述要求的,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5年底前达到。

(七)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原则上不自行配套建设酚醛树脂生产装置。确有必要自行建设的,酚醛树脂生产能力不得低于4000吨/年。

三、产品质量

(一)产品应达到GB/T25975标准,酸度系数不小于1.6,抗拉强度不低于7.5千帕,短期吸水量不大于1.0千克/平方米。燃烧性能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。鼓励生产酸度系数大于1.8、抗拉强度大于10.0千帕、短期吸水量小于0.5千克/平方米的岩棉产品。

(二)建立可追溯的产品出厂台账制度。

(三)配备产品性能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。

(四)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。

四、能源消耗

(一)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,吨产品综合能耗不得高于450千克标准煤。

已经投产岩棉项目吨产品综合能耗高于450千克标准煤的,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5年底前达到。

(二)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,应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。

(三)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岩棉生产企业,应每年提交包括能源消费情况、能源利用效率、节能目标完成情况、节能效益分析、节能措施等内容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。

五、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

(一)含尘气体收集治理,达标排放。烟气经脱硫除尘等处理后,排放的废气应符合GB9078《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GB16297《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》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。鼓励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配置污染源监测设施并开展自行监测,预留烟气脱硝设施场地、配置烟气脱硝装置。

(二)生产用水循环利用,外排废水达到GB8978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。

(三)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棉回收再利用。

(四)完善噪声防治措施,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》要求。

(五)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。

(六)开展清洁生产审核,建立环境管理体系。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。

六、安全生产、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

(一)建立健全安全生产、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,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。

(二)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

施,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。

(三)有矿山的企业、自行配套建设酚醛树脂生产装置的企业,要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。

(四)不拖欠职工工资,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、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。

(五)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。

七、监督管理

(一)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。项目的投资、土地供应、环评审批等管理应当依据本准入条件。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,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、不新增授信支持。

(二)项目应获得投资、土地、环保、安全、信贷等有效认可或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。项目建设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。项目投产前,要经省级工业、投资、国土、环保、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。经检查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,应责令整改,不得投入试生产。

(三)各级工业和环保、质检、安全监管等部门检查辖区内岩棉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岩棉生产企业名单,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。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。政府采购应选择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。

八、附则

(一)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台湾、香港、澳门地区除外)所有的岩棉生产企业。

(二)矿渣棉生产企业,除产品质量执行GB/T11835《绝热用岩棉、矿渣棉及其制品》、GB/T19686《建筑用岩棉、矿渣棉绝热制品》外,其他应按照本准入条件执行。

(三)本准入条件引用的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,凡是不注日期的,按其最新版本执行。

(四)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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